【群眾身邊的民法典】8部手機被寄丟,快遞僅賠7倍運費?
“我同意了?” 田芳昕作
核心提示: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曾有不少網友自嘲,這些年撒過最多的謊就是“我已閱讀并同意”。的確,隨著網絡技術的提升與電子商務的普及,通過網絡享受各類生活服務已成為大多數人的日常,而商品賣方或服務提供者為了提高同類交易的效率,便會采用格式合同。但是,面對各式各樣、密密麻麻的條款,很多消費者往往看都不看便點了“同意”,這就會導致交易雙方對某些條款內容的理解和認可度上并未完全達成一致,由此引發了不少糾紛。
那么,當因格式合同、格式條款出現糾紛時,責任應當歸于哪方?造成的損失又該由誰承擔呢?
【典型案例】
西安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年在B快遞公司高新分公司處郵寄快遞。A公司稱,2021年5月,A公司員工小張打電話給B公司快遞員說要寄件,并將裝有8部手機的盒子當面交給快遞員。托寄物實際重量為1.7公斤,郵費12元。次日,因包裹未送達,A公司負責人詢問派件員,派件員告知貼錯單,郵件被發送至廣東。2021年6月,派件員向A公司負責人告知郵件丟失,并通過微信要求小張提供丟失手機的型號,小張上報了8部手機相關信息。A公司因手機丟失一事,向收貨方賠償手機價款2.02萬元,并支付違約金4040元。此后,A公司多次與B公司聯系,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因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A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稱快遞電子存根上只顯示一部手機,對原告主張的丟失物品為8部手機不認可。另外,被告提交郵寄系統電子數據,以此證明小張在網上下單之后,系統明確提示用戶是否保價,小張并未選擇,故依照電子合同約定非保價物品丟失的賠償標準為運費的7倍。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郵寄服務合同關系,因被告公司工作人員重大過失導致物品丟失,被告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關于本案中丟失的物品情況,快遞電子存根上雖只顯示一部手機,但快遞的實際重量為1.7公斤,因一部手機的正常重量約為0.2公斤,故認為原告主張的寄出物品為8部手機符合常理,予以采信。
對于被告僅賠付7倍運費的主張,法院認為被告提供的電子證據無法證明該日其已就保價事宜向原告盡到提示義務,故認定被告關于非保價物品丟失僅賠付7倍運費的協議約定,對原告不產生效力。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按照原告向案外人賠付的金額賠償原告損失2.02萬元。
【法官說法】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曲江新區人民法庭法官 ? 呂睿涵
“如今,包含格式條款的合同隨處可見。格式條款是由一方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由于實踐中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往往處于強勢地位,為了保障契約自由,平等保護各方利益,民法典規定了格式條款提供方有提示、說明義務?!眳晤:赋?#xff0c;民法典在第四百九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這就意味著,依照法律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在訂立合同前需主動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保證相對人在清清楚楚了解合同內容的基礎上訂立合同。
呂睿涵分析,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格式合同一般都是商品賣方或服務提供者事先擬定的,對于消費者來說,合同很多內容是“突如其來”的,反應時間和應對手段都很有限。因此,法律從公平原則以及保護弱者的角度出發,明確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結合具體合同性質,積極主動對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進行充分必要的提示或說明,如使用醒目的字號、字體等方式進行標注,確保對方知悉,或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專門解釋說明。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這種提示說明義務不以對方要求為前提,且需以常人能夠理解的方式進行,并要達到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程度。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回歸到案例中,法官表示,快遞公司負有保障寄件人貨物安全并及時送達的義務,知曉寄件人郵寄貴重物品時,需明確提醒消費者進行保價,并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選擇權。同時,也要完善投遞流程,提高對貴重或特殊物品的監管保障,提升快遞服務質量和水平。
案例中的快遞公司無法證明已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且因過失造成快件丟失,應承擔不利后果。但是,該案的處理并不意味著消費者可以在任何情況下“高枕無憂”。因為,每一種權利義務都有合理限度,只要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能證明已經采取合理方式進行了提示,消費者需自擔風險。
法官提醒,大家郵寄快件時要增強風險意識,多留個“心眼”,在選擇規范快遞公司的前提下,清楚填寫運單,仔細閱讀相關條款。如果對合同內容及相關責任義務、法律后果有疑問時,應及時要求對方進行說明,切莫糊里糊涂訂立合同。另外,郵寄重要物品或易損壞物品時,盡量選擇保價服務,同時保管好有關憑證,若發生物品損壞丟失等情況,要及時維權。
(記者 陶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