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養犬莫越界 “掉鏈”侵權必擔責
你放出的可能是“惡魔”。 田芳昕作
近日,一起“惡犬傷童”事件讓無數人揪心,人們紛紛對不文明養狗行為予以譴責。一些地方緊急出臺相關舉措,規范養狗行為。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升和城市的發展,如今,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但寵物擾民甚至傷人事件也屢見不鮮。
養寵物本無可厚非,尤其是養狗。長久以來,狗因其忠誠、通人性、懂得陪伴等特點,被很多人當作朋友甚至家庭“新成員”來對待。但是,再聰明溫順的狗也屬于動物,如果沒有合理的馴化和管束,很容易因某些天性和本能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因此,狗“闖禍”的背后,是狗主人的失職。換句話說,讓公眾惴惴不安的“狗患”雖針對的是狗,但真正的“患”其實在于養狗的人。
對此,我國法律早就有所回應。無論是此前的侵權責任法,還是如今的民法典,都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還有狗主人因寵物傷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例。
這意味著,養狗從來就不是一件“私事”,文明養狗也并非只是道德層面的要求,“不文明”的背后是高懸的法律利劍!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近日,3歲男童小明(化名)在小區院內玩耍時,被一條中型犬撲倒撕咬,致大腿根部被咬傷。事件發生后,小明父母立即報警。經公安機關調查,咬傷小明的寵物犬主人為同小區住戶王某,因其外出遛狗時未牽繩致使寵物狗隨意亂竄造成人身傷害。公安機關遂因王某未盡到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處罰。
之后,小明父母將王某訴至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賠償醫療費、營養費、陪護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6萬元。最終經法院調解,由王某一次性賠償小明各項損失4萬元。
案例二:
被告人李某在自家蝦塘邊養了一只馬犬和一只比特犬,2018年2月11日8時許,因有事著急出門,未將兩只犬拴起來。唐某路過時,被兩只犬追趕撕咬后死亡。經鑒定,被害人唐某系動物撕咬致右頸部撕咬傷、右頸內動脈離斷,終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法院經審理后,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李某刑事責任,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法官說法】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趙敏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烏新剛
犬只傷人,誰來擔責?
“原則上飼養寵物造成他人損害時,無論飼養人、管理人有無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對于合法合規飼養的寵物意外傷人的情況,法律給予了一定的‘包容’?!壁w敏說。
我國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边@一條意味著,如果寵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已按照相關管理政策辦理了飼養手續,且對寵物盡到了合理的管理責任,寵物傷人后,飼養人或管理人要是能證明被侵權人存在如擅自闖入私人住宅、故意以惡劣行徑激怒寵物的行為,就可以酌情不負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但是,對于違反管理規定,飼養烈性犬或者存在遛狗不牽繩等情形的,法律有嚴格規定。
民法典第1246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p>
趙敏分析,對于遛狗不牽繩等行為,民法典確立了一個較為嚴格的無過錯責任,規定即便在被侵權人故意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免除責任,只能適當減輕責任。
而對于禁養的烈性犬傷人的情形,法律的面容十分“冷峻”。
民法典第1247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p>
趙敏解釋,烈性犬等危險動物比一般的飼養動物危險性高,因此已有相關法規政策明確規定不得飼養。如果無視禁養的規定,飼養屬于禁養品種的犬類,一旦出現損害責任,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必須承擔責任,沒有任何免責或減責事由。
找不到飼養人,如何維權?
遭遇惡犬已是不幸,而實踐中,還常常出現被狗咬了卻找不到負責人的情況。如果找不到狗主人,受害人還能尋求權利救濟嗎?
我國法律及時回應社會需求,專門對遺棄、逃逸動物在脫離控制和管理期間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責任承擔進行了明確。民法典第1249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趙敏分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被遺棄的流浪狗咬了,能找到原主人的,可以找原主人進行索賠。如果找不到,還可以找負有相關安全保障義務的管理人進行索賠。例如,流浪狗因物業管理人員管理不善溜進小區造成損害,受害人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人員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98條第2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管理者,如果對業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承擔責任后,如果找到了犬只的飼養人、管理人,則可以向飼養人、管理人要求追償。
“法律這樣規定,是對無辜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護,也是一種警醒,警示飼養人和管理人對自己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負責,一方面勤加管束不讓動物脫離控制,另一方面不要隨意遺棄飼養的動物?!壁w敏特意提醒愛心人士,如果發現流浪動物,不能只是投喂食物,還應當及時向小區物業、公安機關等有關管理部門反映情況。
飼養動物傷人或致人死亡,飼養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目前我國法律僅在民事范疇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進行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惡犬‘行兇’后,狗主人僅需賠錢就能了事,造成嚴重后果時,飼養人或管理人也要承擔刑事責任?!睘跣聞傉f。
據了解,現階段,我國刑法沒有設置動物傷人的相關罪名,這就使得狗咬人案件無法直接認定飼養人或管理人相關罪名。但是,這并不是說狗咬人在任何情況下,飼養人或管理人都不會構成犯罪。
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全國各地發生多起寵物狗致人重傷甚至死亡事件,法院判決飼養人或管理人適用罪名大致涉及三類:一是故意傷害罪,二是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三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烏新剛說,一般來講,如果飼養人或管理人明知未對動物采取法律規定的安全措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導致受害人被狗咬傷達到輕傷標準,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死亡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飼養人或管理人僅因為疏忽大意,導致動物傷人或致人死亡,則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另外,刑法第115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條中的其他危險方法就包括飼養人或管理人明知自己的違規行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數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仍采用驅使、引導或放任等手段使動物侵害不特定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權益。
雖然飼養的狗咬人這一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和爆炸在程度上并不相當,但是在寵物狗越來越多的今天,為了保護個人的人身權免受犬只的傷害,減少日益增大的風險,有必要對犬只失去監管的飼養人或管理人進行嚴懲。
法律是社會安全和諧的最后防線。我們大可以讓依法依規文明養狗成為社會共識,在法律“出手”前防患于未然。
一方面,養狗人要遵守法規政策、尊重他人,不養大型犬、烈性犬,及時為狗辦理許可證件,定期注射疫苗,保證狗的身心健康,在戶外遛狗時給狗拴繩并主動避讓行人,努力把狗對他人的威脅降到最低。另一方面,政府要全面履行管理職責,讓已經頒布的法規政策“長牙齒”,例如對遺棄寵物的行為依法處理、對違規養犬的行為及時管制嚴懲,讓公眾能夠切實感受到秩序與安全,也讓養狗人能獲得更多理解與包容。
(記者 陶玉瓊 見習記者 齊珂雨)